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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两年未动工开发
可无偿收回使用权
新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的,加大处理闲置土地的力度是国土资源部进行修订的重要目的之一。
此前,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曾说,新规对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过去由于没有“动工”状态的具体标准,管理者经常遇到用地者以“围墙”为动工标志的现象,不利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另外,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足25%的计算标准也不清晰,闲置认定的难度很大。这次修订,专门在附则中作出名词解释,其中,“动工开发”定义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区分需挖深基坑的项目、使用桩基的项目和其他项目,分别确定标准;“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而让业内人士更加关注的是一项内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本组文/重庆晨报见习记者 欧阳玉姝
本版图/重庆晨报记者 罗伟 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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