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相遇,出于礼貌,敬上一支香烟是非常普通平常的事,谁曾想,却因为一支香烟被判八个月有期徒刑又赔偿对方经济损失40000元。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2011年4月1日下午14时左右,固镇县连城镇楼底村村民周相松与被告人陈新永酒后在楼底村小庄组南北土路上相遇,因陈新永嫌周相松递给的红塔山香烟档次低一事,双方发生争执,被同村村民拉开。其后两人又在小庄组村南的泥土路上相遇,周相松上前将陈新永驾驶的电瓶车踢倒,被告人陈新永从电瓶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一把刀,将周相松左前臂砍伤,致周相松左前臂尺骨骨折。2011年4月15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周相松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陈新勇到固镇县公安局连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相松已收到被告人陈新勇赔偿款4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新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新勇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吴凤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