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 去年4月,扬子江饭店因使用了二十余年的“扬子江”招牌被告上法庭,原告是于2011年7月注册“扬子江”文字商标成功的黄陂男子李春红(本报今年4月20日曾报道)。
记者昨从武汉市中院获悉,一审驳回了原告李春红的全部诉讼请求,扬子江饭店胜诉。
1991年,唐家墩饭店与扬子江塑料机械厂合并,更名为武汉市江汉区扬子江饭店。至2003年8月,扬子江饭店经合并演变成今日湖北扬子江饭店有限公司,下属十余家“扬子江”品牌的连锁酒店。
今年4月,武汉市黄陂区男子李春红将扬子江饭店告上法庭。李春红认为,扬子江公司下属店面在经营过程中,多方面均使用了“扬子江”文字,侵犯了其商标权。
昨日,武汉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扬子江饭店不构成侵权。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判定涉案饭店不侵权的理由主要有:第一,本案中,被告扬子江饭店在酒店用品、宣传资料上使用的文字为“揚子江饭店”字样;第二,被告饭店使用的“揚子江饭店”标志具有历史延续性,其标志使用时间早于李春红获准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第三,李春红并无证据显示涉案商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记者方历娇 实习生李悦、张晨 通讯员李济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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