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大有可为

2012年07月20日07:19  正义网-检察日报

  王利民 杨琳

  编者按“信息引导侦查”是职务犯罪侦查领域近年来出现频率很高的专业术语,体现了科技创新和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必然要求,如何以此促进职务犯罪侦查正日益受到关注。本版分两期推出相关探讨,敬请关注。

  随着信息网络快速普及,“信息引导侦查”成为职务犯罪侦查领域近年来出现频率很高的专业术语。作为一个时代命题,“信息引导侦查”体现了科技创新和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必然要求。加快信息引导侦查工作,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时俱进的一种体现。

  一、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的概念

  侦查活动是还原案件本来面目的法律活动,不断获取有关犯罪的信息并加以分析处理是侦查活动的基础,但在“信息引导侦查”这一特定语境下,信息不仅仅是“传递媒介”,而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具体到职务犯罪语境下,犯罪信息是指职务犯罪活动状态、变化的特征和反应。

  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强调了信息所起的“引导”作用,强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围绕信息展开。这种新的侦查模式强调了实现信息作用的两个关键环节:信息的收集和信息的应用。

  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是指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以信息为指南,根据分析、整理、提炼、判断的情报信息,研究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认识特点,把握规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针对性地采取打、防、控措施,先发制人,准确打击职务犯罪活动。

  二、当前信息引导职务犯罪立法与实践情况

  (一)国外立法与实践。鉴于情报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作用,各国极其重视情报信息工作,加强情报信息建设,不仅建设了比较完善的信息引导侦查的网络平台、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还在立法上给予支持。如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和确定情报信息引导警务理念的国家,《警务改革法案(2002)》确立了国家情报模式的法律地位。该模式强调情报信息基础建设的规范化,规范情报信息的业务流程,包括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和开发、价值评估等方面,进而盘活情报信息资源,发挥其综合效益。该模式包括对潜在问题和趋势的识别、分析和定性,核心是以警务情报信息资源分析与解读作为警务决策的依据,体现以犯罪情报的分析部署警力资源与合理分享情报的原则。而美国则有专门的情报管理运作部门及专业化的情报分析队伍,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了高度共享的情报信息网络平台。

  (二)国内检察机关的探索。我国信息引导侦查建设起步较晚,主要体现在个别地区的先行先试上。如1996年上海检察机关在各级院控申部门建立了举报线索数据库。2003年,上海市院反贪局在调整内设机构部分职能的基础上,启动侦查信息化建设工作,与上海市公安、房产、电信、技监等机关和部门,分别建立了人口户籍、公安综合信息、房产资料、手机短信及定位、企业机构代码信息等的查询通道及相关工作机制。江苏、河南等地也进行了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的探索。

  三、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使得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很有必要。

  (一)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的必要性分析。从很大程度上看,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的必要性源于职务犯罪的微观特征,具体而言:第一,从职务犯罪主体来说,职务犯罪嫌疑人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给以口供为中心的传统职务犯罪侦查带来较强阻力。由于职务犯罪系智能型犯罪,有些主体还熟悉法律,了解侦查技能,反侦查能力较强。第二,从职务犯罪的时间以及空间方面看,大多数职务犯罪从犯罪预谋到实施、从实施到被发现时间跨度均较大。这些特点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了极大困难。在空间方面,大多数职务犯罪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可供勘验。第三,从职务犯罪对象来看,职务犯罪并无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使得侦查的启动缺少有力线索、材料甚至是证据支撑。第四,从职务犯罪手段方法上看,职务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一般又不直接涉及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加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潜伏期较长,难以为人所知,多无目击证人一般无犯罪工具可查,而职务犯罪的知情人多与犯罪嫌疑人有特定联系,往往不会主动协助侦查,给侦查带来困难。第五,从当前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来看,犯罪类型和手段不断翻新,群体化、高端化、隐蔽化、智能化、国际化、期权化甚至家族化等现象突出。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侦查重心势必要由偏重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转变到信息引导侦查工作上来。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检察工作信息化建设的今天,信息引导侦查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适应外部环境和内部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的集约高效运行,更好地满足打击和防范职务犯罪的需要。

  (二)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国家高度重视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在立法上也予以支持,如今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些都为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创造了有利环境。

  第二,国外侦查机构以及我国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的改革实践,为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探索出一条可行之路。目前,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尝试建立数据信息平台,如云南省玉溪市检察院建立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信息平台,武汉市检察院研发了职务犯罪线索情报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等,都为信息引导侦查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第三,检察机关侦查机制的革新为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的实施夯实了组织保障。我国检察机关已经初步建立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系统,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由举报中心、反贪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等不同的内设机构承办、互相制约,体系较为完整。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日益完善,特别是举报中心的普遍设立为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提供了组织保障。

  第四,技术创新和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建立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模式提供了物质基础。现代意义上的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离不开网络。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信息网络、信息库来储存信息、传递信息,这样才能够达到快速高效的目的。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为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建立提供了物质保障。

  第五,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的侦查队伍正在逐步扩大。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侦查专业、计算机专业毕业生进入检察系统,为检察队伍注入了活力。同时,检察机关也越发注重与公安侦查机关的学习与交流,侦查员信息意识逐步提高,为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的确立提供了队伍基础。

  第六,职务犯罪的一些固有特征为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的实现提供了可能。虽然职务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但犯罪总会留下“痕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必须借助一定的客观工具手段,必然会留下关于犯罪实施或犯罪结果的某些书证、物证,而这些物证、书证便是侦查的依托和所求,使信息引导侦查存在对象基础。而多数职务犯罪嫌疑人都有反常活动或表现,如经济上,嫌疑人可能会有暴富迹象,财产明显超过正常合法所得,或者行为上异于常态,这些反常都能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必要的信息情报。

  综上,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不仅具有回应职务犯罪发展的必要性,同时也具备实施开展的可能性,这使得新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展开成为一种必然。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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