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朱永强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实践中,对涉及经济纠纷的诈骗类案件是认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往往容易出现争议。笔者认为,刑法第224条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与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唯一的区别可以说就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这一要件,而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口头合同被法律所认可,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说法是否属于合同,有的难以在事实上予以认定,有的则对其内容性质难以判断,由此造成犯罪行为的性质在两个罪名之间难以认定。另外,合同诈骗罪是在1997年刑法中才出现的,当时是为了将1979年刑法中被认为是“口袋罪”的诈骗罪进行拆分。但从刑法第224条与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上述困难看,笔者认为,当时刑法对此的修改可能有些矫枉过正,或者可能是由于当时市场经济被确立时间不久,为了强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予以维护的重视,而将合同诈骗罪独立出来。从现在的情况看,笔者认为,可以取消合同诈骗罪这一罪名,将该罪包含的犯罪行为分别归入诈骗罪或其他诈骗类犯罪,从而更有利于司法实践。
第一,“合同”概念的理解容易引起争议,造成认定罪名的困难。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显然,在民事法律中,口头合同是被认可的。但是,对于刑法第224条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字样,有人认为,该条中的合同应是指书面合同,否则无法“签订”。但笔者认为,合同法是在1997年刑法实施后通过的,属于“新法”,一般来讲,对合同的理解应按新法的规定来理解,即应包括口头形式。在刑法中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合同”之外,从法理上说不过去,还将造成同一法律体系内同一法律概念的不一致,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因此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理解为包括口头合同在内的各种合同形式,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但由于实践中,普通诈骗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也会与被害人之间有个口头合同关系,比如说“借用”被害人的财物,那么此时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更难以区分。
第二,合同诈骗罪并没有独立于普通诈骗罪的必要性。所有诈骗罪的本质特征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所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上,骗取的财物数额越多,社会危害性越大。除此之外,诈骗对象的差异、诈骗对象数量也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比如,诈骗金融机构就比诈骗一般单位、个人的社会危害性大,诈骗众多被害人可能形成极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比诈骗一、两人显然社会危害性要大。至于诈骗犯罪的具体方式,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还是通过其他方式,比如欺骗对方帮助其找工作、入学、升职等,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有人认为,19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从诈骗中分拆出来有两个原因:一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同关系;二是合同诈骗罪的客体除当事人财产外,还包括正常的市场秩序。但如前所述,许多普通的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也有合同关系,有所不同的是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是口头合同而已。另外,合同诈骗罪侵犯正常的市场秩序的观点也很勉强。因为订立合同,很难说就都和市场秩序有关,而未订立合同,也可能和市场秩序有关。比如冒充用人单位与被害人订立一个劳动合同,让对方交押金,结果收取押金后逃匿,有人认为,这可以说是侵犯了劳动市场秩序,因而可以按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承诺提供工作机会,收取押金后逃匿,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认为是侵犯了劳动市场秩序,而显然后者应属于普通诈骗行为。
第三,与相关犯罪界限模糊。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承诺等,欺骗行为涉及面比较广,骗取的资金数额很大,此时可能容易与集资诈骗行为混淆。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众多被害人均签订了书面合同,似乎是“经济活动”,可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但又可以理解为以集资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款项,所签订的合同是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因此可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这也说明合同诈骗罪的内涵、外延没有完全的独立性,处于一种比较模糊的状态,难以与其他诈骗类犯罪区分。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取消合同诈骗罪罪名,将其内容主要归入普通诈骗罪中,当然其部分行为也可能归入集资诈骗、金融诈骗的范畴。而且,从目前两罪法条看,两罪量刑幅度也高度一致,取消合同诈骗罪罪名也不会造成量刑的很大差异。由于合同诈骗属于单位犯罪罪名的范围,如果取消合同诈骗罪,则法律应规定诈骗罪主体也应包含单位。可以在刑法第26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