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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的法律生涯与法律遗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0日07:1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曹东

  英国法律史学家威廉·霍尔兹沃思有一句很精彩的概括:“科克对英国公法和私法的贡献就像莎士比亚对文学、培根对哲学、圣经权威译者对宗教的贡献。”的确,在英国法律思想史上,我们熟悉的是大法官科克和他基于判例实践撰写的法律报告和以拉丁文命名的法学专著《法理》;是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和至今仍被奉为经典的四卷本《英国法律释义》;更是以“法律改革先锋”著称的丹宁勋爵和他的三条法律哲学:实现公正、法律下的自由和相信上帝。至于弗朗西斯·培根,这个在得天独厚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仕宦子弟(其父亲尼古拉·培根是伊丽莎白一世的掌玺大臣,著名政治家),尽管与法律很有缘,但在史学家的笔下,却被理所当然地贴上哲学家的标签,这没有什么不对,其实也不奇怪,就连马克思、恩格斯也称其为“英国唯物主义第一个创始人”、“整个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而且,细究起来,我们所熟悉甚至唯一了解的培根论真理、论逆境、论学问等论说文,哪一篇是在讨论法律或与法律有关?更不用说《学术的伟大复兴》和《新工具论》了。

  但是,我们给历史人物贴标签,难免出现误差,部分缘于贴标签人的立场和学术偏好,抑或因为被贴标签人研究兴趣过于庞杂和广泛。于是,所贴标签也就不可能完全涵盖某一人物的所有功绩和经历。至少,从法律角度切入,培根就是标签贴得不够准确的一位历史人物。我们知道培根是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甚至是科学家,但往往忽略了其曾经显赫而又鲜为人知的法律生涯:法律科班出身,曾就读于英国久负盛名的四大律师学院之一的格雷律师学院,这是学徒式训练律师的专门机构,也是造就法律实务人才的摇篮;从事的也主要是法律职业,一位有成就的出庭律师、一位王室的最高司法官即检察总长、一位先于科克的大法官——任何一个职位或头衔都能奠定其在法律界的地位。还有,尽管没有等身的法学著作,但不乏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的独到见解,“一次不公平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断则把水源破坏了”——尽管有时只是只言片语。

  不得不承认,至少用时下的视角来审视,培根确实未能在法律思想及其法律生涯中青史留名,相反还有点不务正业。甚至,大多数情况充满悖论并备受争议:他指控别人,也被别人指控;审判别人,又同时被别人审判。正如丹宁勋爵在《法律界碑》一书中写道:“他(指培根)规定了极有价值的道德原则,但可悲的是他没有遵守这些原则。他的脑袋是金的,但他的脚是泥的。”

  指控犯罪嫌疑人,是培根作为王室检察总长的应尽之责。但遗憾的是,由于在皮查姆图谋叛国一案上(皮查姆是一名清教徒牧师,在家里写了一篇揭露国王及其官员相关罪行和种种不轨的布道讲稿,还未演讲前,就被警察搜出,在国王授权下,培根以草稿内容为证据指控皮查姆涉嫌叛国),培根自始至终与国王保持一致,而这种一致是与人民立场格格不入的,使用子虚乌有和捕风捉影的证据并动用刑讯,而遭受世人的指责和诟病,进而遮蔽和掩盖了培根在其他案件上的杰出表现。

  仅凭一份从未发表也根本不打算发表,且不被人知晓,尽管言辞有些过激(“这是暴君的继承人,让我们杀死他”)的草稿,就被认定叛国且遭受刑讯,现在看来确实不可思议,至少有违法律正当程序和刑法客观主义之嫌,甚至开始质疑检察总长培根的职业操守。但问题在于,此案发生在近400年前的斯图亚特王朝统治时期,君权神授是国王詹姆斯一世的统治信条,“王权统治错了也是正确的”思想在其统治时期登峰造极。在此背景下,国王认为皮查姆“不管是否犯有叛国罪,反正涉及国家问题”理应受罚,服务于国王的培根,难道可以有不同见解或拒绝执行?如果换一角度切入,培根的“明哲保身”其实就是当代刑法所谓期待可能性(如果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时,理应阻却责任)的最好阐释?当然,同时代的科克大法官确实比培根更忠于法律,并敢于对国王说:“一名法官不应该应国王要求而拖延案件审理。”不过,这是以科克的去职为代价。而且,在当时的英国,刑讯被认为是合法的诉讼手段且较为普遍,稍早些的德国《加洛林纳刑法典》更是明确规定,基于拷问的供述能作为认定有罪的刑事程序。另外,尽管以自然法、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代表的启蒙运动开始在英国萌芽并传播,但反对以思想定罪处罚的刑法客观主义还仅仅是一种思潮,罪行擅断,仅处罚人思想的案例仍屡见不鲜。

  “没有任何事情能比保持日常司法公正的纯洁性更为重要了,据此,当事人才可能保持其自身和名誉不受无端的损害”。因此,如果培根在皮查姆一案中所作所为因有太多理由可以饶恕,但无法接受的是,作为身份显赫的王室大法官,却收受当事人的贿赂(英国下院调查委员会查实,培根确实分别接受了两名当事人100英镑和400英镑两笔贿赂),尽管受贿在当时很盛行,但毕竟违背法律规定尤其被道德所不齿,况且是身披法袍象征正义的大法官。当然,培根受贿数额实在不大且不因拿人钱财就替人办事,即并未因受贿而玷污司法公正的纯洁性,仍判两名行贿人败诉。这就不难理解培根的一句自我评价:“我是英国这50年中最为公正的法官,但在国会这200年中,它是最公正的判决。”于是,培根的法律生涯,最终以走进伦敦塔——一个关押上层政治犯而闻名的场所——的方式,而宣告结束,并从此对法律敬而远之。

  如果——这仅仅是一个假设,培根不因受贿而去职,或许在英国的法律思想史上又多了一个丹宁或后来的曼斯菲尔德和布鲁汉姆,这是培根本人的遗憾,也是法律这一学科的遗憾。但不管怎么说,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能忘记培根曾是一名优秀的法科学生,曾有一段褒贬不一的法律职业生涯,甚至一些有关司法的精辟论述。

  (作者单位:湖北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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