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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潼关县副县长张毅锋乘坐车辆涉嫌套牌一事有了调查结果。7月19日《法制日报》法制网报道,经调查,套牌系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失误造成。在收回这副牌照后,套牌车驾驶员韩某驾照被吊销,并被处罚2000元。
先简要回顾下事件:渭南市王先生于2012年5月购买了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却发现竟然有2011年的违法记录。王先生经查找发现,潼关县副县长张毅锋所驾驶的一辆黑色的丰田霸道越野车,车牌号与王先生的一样。经查询,正是这辆车给王先生留下了9条违法记录。
报道说,“有渭南市民认为司机韩某是代‘主’受过”。其实,无论司机还是交警队和副县长,是否承担责任的根据,都不是他们的身份,而是行为。如果交警队和副县长的行为无可指责,那么,他们“毫发无损”就没问题。然而,从报道披露的事实看,只罚司机难以服众。
首先,对于开套牌车的事实,司机是否明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使用”,应以明知为前提,如果是误用,则不能据此处罚。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调查证实,该车牌确实是司机韩某从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拿走的牌照,因交警支队工作失误,在手续没有完善的情况下,又将该牌照挂给了王先生的车辆”,根据报道,司机拿走车牌在前,交警队“工作失误”又将牌照挂给王先生的车在后,那么,实际是王先生的车套了副县长的牌。此时,对于开套牌车的事实,司机未必知晓。
其次,如果司机知道开的是套牌车,副县长是否知道?
报道中有“在手续没有完善的情况下”的表述,所以还有一种可能:司机只拿走牌照,别的手续没办。而交警队在给王先生办了全套手续后告诉司机,他的牌照不能用了。如果事实如此,处罚司机就没问题。问题在于:这辆车的“主人”是副县长,如果司机知道了牌照成了套牌,他有对“主人”隐瞒的理由和勇气吗?副县长对乘坐套牌车的事实,真的毫不知情?
如果副县长知情,那么,“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就不只是司机,还有他。
最后,这辆套牌车是借谁的?“县处级领导公务用车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国产小汽车,张毅锋所用的车辆确实超标了。”潼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陈立立表示,这辆丰田霸道越野车不是县政府给张毅锋配的,而是县政府办公室为张毅锋借来的。
我不怀疑这辆车是借的,我也相信如果想借,政府办公室可以借到更高级的车。但有关部门有责任向公众说明白:这车是借谁的?除了这辆,还有没有借来的车?借车的性质如何认定?打算什么时候还?……
在这些问题明晰之前,这件事不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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