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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邹乐)自8月1日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昨天,国家安监总局、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2年8月1日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要将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作为到公安机关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材料之一,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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