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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表到户分表改造不需交费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1日04:00  潇湘晨报

  湖南省物价局昨日下发《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明确:供电企业要加快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力争三年内完成改造任务,为全面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和城乡用电同价创造条件;在实行抄表到户分表改造过程中,供电企业不得向居民收取表计及材料、安装、改造等费用。合表用户实行抄表到户分表改造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16元的规定相应停止。

  物价部门明确,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按不超过6%加收损耗,公用变压器供电的不超过4%,严禁超标加价收费。以新方案的标准来计算,即专变用户电价不得超过

  0.64元/度[(0.588+0.016)×(1+6%)=0.640];公变用户电价不得超过0.628元/度[(0.588+0.016)×(1+4%)=0.628]。

  属于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房屋出租户,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属于物业小区、机关企事业等专用变压器供电的,按上述合表用户加价标准执行;一律不得擅自对租房户超标加价收费。

  物价部门明确,阶梯电价办法试行一年,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以便今后调整完善;各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进一步提高居民供电服务质量,按照尽量方便用户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相关链接]

  “阶梯电价”有关结算事项

  1、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由供电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城乡居民用电户仍按现行抄表结算周期执行阶梯电价。结算周期为两个月的,按两个月阶梯标准相加确定各档电量。

  2、因新装、销户、过户、改类等业务原因,业务变更前(后)用电天数不足1个月的, 分档电量标准按1个月计算;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

  3、使用预付费电能表(购电量)的“一户一表”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暂以日历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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