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 金陵晚报记者报道
40岁的何爱国是湖北人,十多年前来到南京生活,在建筑行业打工,赚钱很是辛苦。何爱国是个老实人,从未干过违法乱纪的事,他和妻子拼命挣钱,为的就是能让两个女儿过上好日子。
可是,2012年5月25日晚发生的一起车祸,打乱了何爱国平静的生活,他驾驶的“小电驴”,撞死了一名老太太。
昨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何爱国站上了被告席。
庭审直击
时间:2012年7月20日
地点:下关法院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12年5月25日晚上7点左右,何爱国下班后骑着他的电动车往家赶,当车行驶至和燕路某路段时,何爱国突然发现一老太太横穿马路,从他发现老太太到紧急刹车,也就几秒钟的时间,可是,因为车速太快,电动车还是撞倒了老太太。
事故发生后,何爱国立刻将老太太扶起,报警后他又拨打了“120”。“120”赶到现场后,将老太太送往医院救治,但老太太伤情较重,又伤在头部,虽然及时抢救,但终没能挽回生命。
很快,何爱国骑电动车撞死人的消息就传到了其家属耳中,大家都傻了,除了尽力筹钱赔偿家属外,他们不知还能做些什么,他们最担心的就是何爱国会因此吃官司,甚至坐牢。
对于这起车祸,何爱国事后回忆时仍不敢相信,他说:“当时我的车速并不快,只有10多码,可老太太没走斑马线,就这么突然穿出了马路,我虽然刹住了,但由于惯性,还是撞了上去。”
确实,在这起事故中,死者老太太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她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事故的又一原因。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何爱国因车速较快,且疏于观察,撞伤行人,且致人死亡,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爱国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并得到了家属的原谅,但因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事故后果,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昨日上午,下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何爱国对自己因一时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无法挽回的后果,深表悔意,他当庭向死者家属表示了歉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爱国因车速较快,疏于观察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后果,考虑其已得到死者家属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何爱国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点评
由于电动车的诸多优越性,现在马路上的电动车越来越多。
但是法院受理的由电动车肇事而引发的民事案件乃至刑事案件,目前有上升的趋势。
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所有肇事电动车都没有购买保险;引发车祸的电动车,往往都不注重日常维护,刹车效果差,有的甚至刹车失灵;这些车辆骑行速度快,但驾驶人员又根本不把交通规则放在心里,乱穿马路,不看红灯,逆向行驶,强行穿插,跟汽车追逐,比比皆是。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因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除非造成致人重任或死亡的后果,否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旦发生肇事逃逸事件,伤者将很难得到赔偿。
所以,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平日请注意车辆的日常维护,上路时请遵守交通规则。
电动车,你伤不起!
近年来,随着电动车数量的增加,与之相关的交通事故也层出不穷。横穿马路、闯红灯、逆行等,一些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触目惊心。
记者就电动车肇事将会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徐律师表示,电动车目前没有交强险,全部损失根据过错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赔偿,由此可见,分清责任十分关键。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报案不及时,或最初当事人准备“私了”、不重视保护事故现场,部分案件未经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认定,无法认定责任,即使公安机关已作出事故认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仍会持有异议,加重了纠纷调解处理和法院认定事故责任的难度。
此外,徐律师还强调,许多电动车在出厂时已被提速至30至40码,甚至更快,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
电动车不参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高额的赔偿导致车主弃车逃逸,使受害人很难拿到赔偿款。一般情况下,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机动车会负责。而电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因为没有保险,受害方则很难得到赔偿。
徐律师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上牌等政策。有条件地把电动车纳入到交强险的投保范围之内。
□南京大学实习生 孙丽丽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关研
来源:金陵晚报编辑: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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