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臧鸣
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使用音响的健身娱乐活动是禁还是控?住宅装修影响休息,是否也要立法限定时间?学校是否要限制使用高音喇叭?昨天,《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简称草案)立法听证会主要围绕以上3个议题展开了讨论。
会后,市政府法制办将认真整理和研究听证代表的意见,在修订规章过程中加以考虑和吸收。
议题:立法对人们在公园、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进行管控。
草案条文第九条(公共场所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在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禁止使用带功放设施的音响设备。使用其他音响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与管理单位协商,限定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音量控制范围。
观点之一,公园、广场、人行道是供公众游览、休息、通行的场所,即便开展娱乐、健身活动也不应当产生噪声污染。因此,应当禁止人们在这些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
另一种观点则是,公共场所噪声治理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多方利益平衡问题。居民安静生活的权益应当保护,正常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的权利也需要尊重,应当建立噪声排放者与受影响居民之间的协商机制。
市民代表邹雯歆认为,公园、广场、人行道这三者应区分对待,对人行道上健身娱乐活动应立法禁止,公园、广场内的健身娱乐活动应有序引导,市区内的公园、公共绿地,其3公里范围内有居民区的建议在每天晚上的9点到凌晨7点,严禁任何带音响的健身娱乐活动,其他时段应规定音响的音量,不能高于60分贝。
公共场所管理者及居委会代表蔡杰表示, “‘禁’是‘禁噪声’,不是‘禁活动’。在《办法》中应对使用的音响设备进行限制,除了不能使用带功放的音响外,应明确音响的最大功率,早晨、中午,或者傍晚、晚上应禁止使用音响,在双休日、国定假日应增加限制时段。”
议题:住宅装修活动会排放噪声,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立法规定某些时段禁止开展装修活动。
草案条文第十四条(装修噪声污染防治)明确,法定节假日以及每日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一种观点认为,住宅装修虽然属于私人事务,但常常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休息,因此,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禁止开展装修的时段。除了法定节假日、夜间外,双休日以及每日午休时间也应禁止装修。
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住宅装修纯属个人事务,且各居民住宅区关于禁止装修的时间规定也各不相同,因此,这一事项应当由业主大会自主决定比较合适。
市民代表邹雯歆建议,增加中午12时至下午1时的禁止装修时段,之所以增加这个时段,是因为上海目前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生活习惯有午休,所以,应考虑老年人的生活习惯。
议题:拟规定学校只能在课间操、升旗仪式、运动会、校庆活动时使用高音喇叭。
草案条文第八条(学校噪声污染防治)规定,除课间操、升旗仪式或者运动会、校庆等重大活动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学校使用高音喇叭。学校使用高音喇叭时,应当控制音量。
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产生的噪声污染影响其周围居民的休息,校园应当尽可能地保持安静。除了课间操、运动会、校庆活动外,其他活动应当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不过也有人表示,除了课间操外,还有不少全校性大型活动需要使用高音喇叭。因此,建议立法不要规范学校使用高音喇叭的事项。
公共场所管理者及居委会代表舒志伟建议规范喇叭的音量、位置和数量,如上下课铃声可改用音乐来代替,喇叭播放音量以渐进高的方式,不要一下子高分贝。
市民代表邹雯歆则认为校内广播内容应全面限制使用高音喇叭。学校出操时的广播是不可避免的,尽量把出操时间控制在半小时左右。但出操的时间较早,建议出操时间在半小时之内可对外广播,增加对学校噪声污染的纠纷处理的沟通对象和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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