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邱小香 文/图)昨日,市区两级检察院同时开展“直通车”接访活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詹高勇在罗湖区检察院接访群众,当面告知当事人李某涉嫌盗窃一案检方作出了存疑不诉,李某遭羁押288天,可获4万多元的国家赔偿。
当事人李某说,去年5月某天晚上,他在罗湖东门某网吧通宵上网,其间曾外出买水;6月13日,当再次经过网吧门前广场时,保安员以“你上个月在照相馆盗窃”为由,将其扭送至辖区派出所,遭羁押至今年3月28日,后因证据不足释放,李某则要求获得相应国家赔偿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检方表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2011年5月21日晨7时许,李某几次进入罗湖区东港中心3楼某摄影店,涉嫌盗走店内两台照相机(价值人民币22642元)及现金100元。6月14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7月21日,公安机关向罗湖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8月17日、10月26日,该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同年12月28日,罗湖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盗窃罪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16日,罗湖区检察院撤回起诉,3月28日,经罗湖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嫌疑人李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办案人解释说,此案存在疑点,查看案发当晚监控录像,发现李某曾三度进入照相馆,最后一次出来时拿了个袋子,但现有证据下无法证实袋子里装有什么东西。詹高勇指出,由于该案证据存在矛盾,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所以检方审慎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即暂时不起诉,并非认定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今后如果发现新的证据,一旦符合起诉条件,可以提起公诉)。
据介绍,《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对羁押赔偿实行结果归责原则,只要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的人就有权要求赔偿。李某涉嫌盗窃一案日前已由罗湖区检察院作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李某遭羁押时间为288天,依法可获得46843.2元(201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288天)的国家赔偿。
昨日,李某及其母亲参加了“直通车”接访,李母说家里经济本来就比较困难,儿子被关了大半年没有上班,一家人的日子过得很拮据,想了解何时能拿到4万多元的国家赔偿。詹高勇回复,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赔偿决定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检方收到李某的支付赔偿金申请后,会立即向罗湖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赔偿款拨付后会通知前来领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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