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释:入室盗窃不因盗窃数额来定罪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天水市秦安县一男子入室盗窃,虽然尽力搜刮却只偷了些小物件。昨日,记者从秦安县人民法院获悉,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入室盗窃不因盗窃数额来定罪,所以该男子入室盗窃所偷物品虽不多,但还是领了一年有期徒刑。
天水市秦安县男子刘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于今年4月7日下午4时,趁着村内一户人家没人,翻墙进入进行偷盗,但翻了半天也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不甘心空手而归的刘某,遂将一支钢笔、几枚硬币顺手偷了出去,村民发现后报了警。
入室盗窃就偷到了一支钢笔,几枚硬币,刘某自认倒霉的同时也侥幸地认为,这点东西顶多拘留几天。对此,公诉机关认为,刘某入室盗窃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虽然偷的东西不多,但是构成刑事案件。今年5月,该案在秦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入室盗窃不因盗窃数额来定罪,只要入室盗窃即使没有偷到东西,也要以盗窃罪论处。
记者昨日获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说法
入室行窃无收获,同样领刑!
入室盗窃偷不到东西是否也要领刑?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主任雷声律师为我们解答入室盗窃的相关法律。
记者:什么是“入室盗窃”?
雷律师:所谓“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居民的住房、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进入他人家庭居所(住所)盗窃,影响群众最基本的安全感,应当予以打击。
记者:《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入室盗窃如何量刑?
雷律师:入室盗窃以前是否构成刑事案件要看入室盗窃的金额,以及危害程度。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原盗窃罪的处罚条款修改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记者:入室盗窃什么东西都没有偷到,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雷律师:“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情形定罪处罚,无论行为人是否盗窃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