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欣慰)打假人士王先生发现一家药店并未按标准存放药品,便购买了4盒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一”。近日,宝山区法院判决王先生败诉,同时在《判决书》上明确药店做法不妥,建议应按标准温度存放。
今年5月,王先生至一家知名大药房购买了一盒 “维生素AD滴剂胶囊型”、一盒“复方鱼腥草合剂”以及二瓶分别由二家药厂生产的“金银花露”,共计74元。这些药物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它们的包装上写明该药应当存放阴凉处(不超过20℃)。而药店却将它们存放于店堂货柜上,当时室内温度明显高于20℃。随即,王先生来到法院起诉,认为他买的这些药品当属“劣药”,要求药店及药厂共计退回货款74元,并赔偿74元。
法院认为,存放药物超过相应温度,确实不妥。但王先生没有提供由权威部门出具的“劣药”认定证明,药店不按温度标准存放药品与“劣药”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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