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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海飞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炒股票,7月12日,经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钱伟林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
2008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担任海宁市越剧团团长的钱伟林多次带领该团人员到各地演出,所得演出收入由他本人保管。钱伟林为图省事,每次都将演出收入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内保管。2008年3月,钱伟林在发现自己炒股资金不够的情况下,打起了这笔公款的主意。他觉得,这笔钱反正放着也没用,还不如给自己周转。于是,钱伟林就将钱转到自己的证券账户用于炒股票。有了第一次的“顺利”,钱伟林的胆子也越来越大,每当炒股需要资金时,他就从自己保管的演出收入中转账。至案发,钱伟林共挪用公款84.1万元。
(蔡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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