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三招”畅行6年
据犯罪嫌疑人石某交待,从2006年2月至2012年5月共6年多的时间里,他就作案26起,其中15起涉嫌合同诈骗的金额就达到168万余元,数十人受骗。可是令人感觉不可思议的是,在这期间,除了本文开头提到的报案人报案外,其他人并没有报案。是石某的手段高明,把这些人玩弄在股掌之中游刃有余,还是其中别有原因存在?
俗话说“不怕千招会,就怕一招鲜”。侦查员在办案后有感触地表示,此话用在犯罪嫌疑人石某的身上毫不为过,但他不是“一招鲜”,而是“三招鲜”。侦查员对此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招:善于伪装,取信于人,为自己作案做足功课。
侦查员分析指出,犯罪嫌疑人石某之所以作案频频得逞,其善于伪装,取信于人,为自己作案做足功课,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石某在选定作案目标之后,先向人借少量的资金,短时间给付,并付以高息,加之外形憨厚,谈吐文雅,给人以诚实守信的假象,以此骗取受害人的好感和信任。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他们找到一些受害人,说他们被石某骗了的事情时,谁知这些受害人毫不相信这是事实,并根本不相信石某是骗子。最令人感觉啼笑皆非的是,这些人认为“来说是非事,便是是非人”,因此怀疑警察是假的。
第二招:傍大公司,招摇撞骗,用伪造的合同文本、公章、以假乱真进行施骗。
侦查员说,这第二招是犯罪嫌疑人石某行骗屡屡得手的重要手段。石某用曾在中铁十三局承包过工程使用过的合同样本,进行复制,私刻了一枚中铁十三局的公章,先后伪造了10余份不同的承包合同、工程授权书、合同授权书等,谎称自己与中铁十三局承包了护坡工程、桥涵工程、站台工程等,采取工程转包收取定金、中介费的方式作案8起,骗取邵某、张某等10余人54余万元。此外,石某还用同样的方法,谎称从春成矿业集团承包了桥涵工程进行转包,作案1起,骗取吴某等人定金16万元。
第三招:揽活垫资、合作入股、抵押借款、以高额利润为诱饵进行施骗。
侦查员表示,这“揽活垫资,合作入股、抵押借款,以高额利润为诱饵进行施骗”的第三招是石某行骗的又一个重要手段,并且最早使用过。2006年2月至2012年5月间,石某先后编造各种理由骗钱。称搞建筑工程要买手脚架、钢管;用假的克旗残联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用作废的给开发商供料置换楼房的协议骗楼房预付款;称赤峰友谊家园有工程借款,还不上给楼房;合伙成立建筑公司投资10万元年底盈利20万元;承揽修铁路站台工程送礼;承揽安装工程门用厂房、设备和木料作抵押借款;承包克什克腾旗教育局地面硬化工程,垫资付息等各种理由,骗李某、王某、宫某等人97万余元。上述款项到期后,他即玩起了推拖、消失、更换电话号码、转移居住地手段等,逃避还钱,经查上述所借款项至今渺无踪影。上一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