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玉红)7月18日,记者从庄浪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法院最近对一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2011年9月30日,庄浪县水务局所属的河道管理站与李某签订了砂厂采砂管理协议书,并颁发了临时采砂证。同年11月24日,水务执法人员巡查河道时,发现李某在河道内堆筑的筑砂台造成河道行洪不畅,直接影响河道行洪安全。该县水务局对李某作出罚款8万元、恢复河道原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李某自称至今未接到邮寄送达的处罚决定书。后庄浪县水务局向当地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法院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显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定,对水务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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