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流浪的“无名氏”遭遇交通事故,警方寻找家属未果。检察机关建议民政局当流浪者“家属”作为原告,提起死亡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永昌县民政局接纳了该建议,以原告身份向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某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27万余元。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7月22日甘肃网)
咱们都知道,民政局负有对流浪者承担提供救助的职责,理论上讲,民政部门如果真的把自己当做流浪者的“家属”,就不可能有那么多无家可归四处流浪的未名人。若说到流浪者的权利,首先他应该有免于流浪、免于恐惧、免于饥饿、免于被死亡的最基本权利,然后才是身体遭到侵害后、甚至经历转眼人生已百年噩运后,获得法律意义上做人的尊严与赔付的权利。等到流浪汉遭遇不幸身亡,民政部门才以“家属”的身份出现并索赔,怎么看都有些讽刺的味道。
事实上,去除现有的救济制度的盲点不说,正是民政部门的不作为,使得一个人成为流浪者,然后运气又不怎么好,在立满水泥堆的高架桥下都不得栖身,如果这些流浪兄弟神经要是有点问题什么的,遭到噩运之概率是远远超过受到安抚与救助的。既然民政局承认了“家属”这一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身份,那么作为“家属”的民政局又做得怎么样?那么,你说民政局究竟是当流浪者家属作为原告,还是同时作为被告更符合他们的作为?
就算法院受理,民政局最后胜诉,27万的死亡赔付款又该如何处理?据当地民政部门的说法,无名尸家属一但来认领,会立即转付。可是,既然民政部门把失去生命的流浪者作为无名氏处理,在事前不能穷尽手段,通过各种途径找到无名氏的真正家属,那么,一旦胜诉获得赔偿,我们有理由怀疑民政部门还有没有这种积极性。是全部上缴财政还是部分作为预算外创收被截留?是用以流浪者救助还是我们所邪恶怀疑的什么方面?不管如何,我们会以什么方式纪念、感恩他以生命为本钱的残酷馈赠?我们只知道他的名字叫无名氏。
这个事件给我的感受就是,比如一个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不孝子,老人活着的时候对其很不待见,老人死后却忙不迭地分家产。而且,在现有的制度救助和救助机构践行义务的现实状态语境下,这种选择性的有作为的口子一开,我们所能想到的是,各地民政部门会很快地转变职能,会更加漠视流浪者生前权益,却追求死后效益最大化。
其实,民政部门充当流浪者“家属”没有不可,事实上,你们所扮演的正是这个角色,只是常常在该你上场的时候你缺席了,而等节目过了你却登台亮相。若心怀愧疚,就首先把自己列在被告席上,接受良知的审判,否则这种“事后家属”的官司,总是那么滑稽,没有程序的正义。
[稿源:红网]
[作者:猫之鱼]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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