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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老外房经营被告知无法注册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3日03:19  新京报 微博

  原标题:租老外房经营被告知无法注册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陈女士租赁了一套千余平方米的商铺,装修好后准备开餐饮店。可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却被告知,因房主是外国人,无法办理。

  事后,陈女士被房东告上法庭索要房租。

  近日,法院终审判决,陈女士的公司支付房主租金等共计350余万元。

  房主索要租金被反诉

  56岁的陈某,奥地利国籍。

  陈某称,2008年1月,其将在朝阳区朝外SOHO的一个1100余平方米的商铺,租赁给做餐饮生意的陈女士,租期为10年。合同约定,陈女士可对房屋进行内部装修,但搬出时应当将房屋恢复原状。合同履行期间,陈女士在支付保证金、两个月租金及三个月物业费后,再未付各项费用。

  陈某起诉陈女士称,陈女士长期欠费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支付欠付租金等共计450余万元。

  陈女士接到诉状后提起了反诉。

  陈女士介绍,双方签约后,她支付了保证金等共计65万余元,并投入约200万元对商铺进行了装修。2008年8月,她去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准备开业时,被告知该房主是外国籍,按照相关文件,该房屋不能作为经营场所使用,无法办理注册登记。

  陈女士称,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未办理登记,不得开展出租业务。因此,双方租赁合同应属无效,房主出租房屋,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她提出反诉,要求房主返还已付租金等,并赔偿其装修损失共计170万余元。

  承租方已申请再审

  一审法院认为,房主将房屋出租的后果导致该房无法办理登记注册,但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的合同应属有效。陈女士的公司已实际搬离,故合同实际上已经解除。陈女士的公司对于房屋能否用于经营活动负有主要的注意义务,其对于装修及相关损失应负主要责任,房主对于自己的房屋是否适于出租使用也应负一定的注意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陈女士的公司需支付房主租金等共计350余万元;房主一方则应赔偿陈女士的公司房屋装修损失30万元。

  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据了解,陈女士的公司已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 规定

  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规定:

  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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