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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
【点评话题】
人大常委会能否决定企业负责人列席人代会?业界观点不一。有人认为,法律对人代会列席人员范围的规定比较明确,企业负责人不属于人代会法定列席人员;也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决定企业负责人列席人代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应予认可。
【独家观点】
企业负责人既不属于法定必须列席对象,也不属于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的范畴,故不宜列席人代会。
【法律较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依法可见,人代会列席人员分为“法定”和“决定”两种情形。属于人代会法定必须列席对象包括: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乡级政府领导。依法属于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的对象包括: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像工会主席、共青团书记、妇联主席等,因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经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席人代会。而企业,无论国有还是民营,都属于经济组织,既不属于有关党政群机关(如党委和工青妇),也不归属于有关社会团体(如协会之类)。相应地,企业负责人既不属于法定必须列席对象,也不属于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的范畴。
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曾就企业负责人是否可以列席人代会提出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是,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席本级人大会议列席人员,不包括企业负责人。
“企业老板”不宜列席人代会,但是一些地方却热衷于请企业负责人列席人代会,可能是考虑到某些企业对地方经济有贡献,当地将列席人代会作为荣誉赋予企业老板。但是,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人大常委会无权任意扩大列席人员范围——让“企业老板”列席人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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