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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赫南
对这种发售会员卡的商家该怎样规范?7月19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和北京市人大代表卫爱民。
对梁女士等人的遭遇,邱宝昌表示同情。他说,如果原店主为了“不履行合同”而转让,便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而店主既然希望履行合同,只是“转给别人履行”,那么有隐瞒事实行为,涉嫌民事欺诈,应承担双倍赔偿的民事责任。
“会员制实际上是一种预付费消费,消费者应该谨慎选择这种消费方式。”邱宝昌提醒说,会员卡表面看有很多优惠,但店主未必能长期坚持;除了被转会的欺诈风险,还有可能因店家涉嫌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而自己权益不保。
卫爱民告诉记者,北京市工商局2011年出台了《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对变更服务地点、项目,停业、歇业等情况都作出了规定。依据该规定,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履行告知义务,如未告知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会员卡发售的法律法规。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曾出台过《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然而,该办法对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项目的会员卡发售作出规定。2007年,该办法被上述两部门废止。
在江苏、天津、扬州等地,工商部门通过规范“格式合同文本”来维护消费者权益。如2011年上海市工商局发布《上海美发美容、沐浴行业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邱宝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对会员卡这种预付费消费形式予以规范,比如提高门槛,给发售会员卡的企业设定一定条件——从事某行业一定时间,有口碑、经验、诚信度高,有一定的保证金等,不能什么人都能随便发售会员卡;还应规定纠纷解决机制,以防民事欺诈、合同诈骗有机可乘。
卫爱民提醒消费者,消费前要考虑到风险,要慎重考虑是否与服务方签订预付费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方的规范性文件等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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