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人大常委会剑指会议质量 未请假不列席者追责

2012年07月23日08:32  正义网

  

  娄底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出台《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的意见》

  一个傍晚,一行人来到湖南省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和娄底火车站前的夜宵摊点,他们一边看,一边查,一边询问周边群众。

  他们是娄底市人大常委会的部分委员和市人大代表,为了掌握2011年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近日进行了暗访。这也是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一个“规定动作”。

  今年3月,娄底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出台了《意见》。“允许不同意见相互辩论、对专项工作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对擅自缺会的委员建议辞职、未经请假不列席会议者追责”等规定,被认为是人大常委会真正“发威”的体现。

   如果常委会会议都开得懒懒散散,随意而为,没有精神,那么人大的权威从何而来

  “一些议题的审议,因为时间太短,组成人员意犹未尽,审议不深不透;36名组成人员,有时到会的只有二十几人;要求政府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列席,却随意指派人员代开……”

  今年元月,娄底市委常委易春阳被选任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不久,易春阳经过调查了解,发现了常委会会议中存在上述问题。

  “会议是人大常委会履职行权的重要方式,关系到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如果常委会会议都开得懒懒散散,随意而为,没有精神,那么人大的权威从何而来?”在易春阳看来,开好会议是常委会一项最起码的基本功,也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要求。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要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春节过后,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组织人员起草了《意见(草案)》。初稿出台后,易春阳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他说,把成功的经验用制度固定下来是地方人大不断发展和前进的动力和源泉,《意见》要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总结过去好的经验和做法,善于借鉴外地的优秀成果;要突出重点,在如何提高审议质量和效果、严肃会议纪律上有硬措施。

  按照这一思路,《意见》从初稿到通过,先后8易其稿,在常委会机关进行了反复讨论,并广泛征求了“一府两院”的意见。

  “提高会议质量,可以说是抓住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职行权的‘关键’。”《意见》的起草者之一、娄底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李建军说。

   有的条款可以说是删了再增,增了再删,每一条都经过了激烈争辩

  “《意见》的出台,并不是一帆风顺,而是经过了多次反复,多方争论。有的条款可以说是删了再增,增了再删。”李建军说。

  《意见》共分6个部分,32条。每一条都经过了激烈争辩。据悉,在娄底市人大,这种争辩在近年该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议决定中,是非常少见的。

  《意见》初稿对组成人员的发言曾有规定。为了彻底解决一些委员当挂名委员、“荣誉”委员、不发表意见、不提意见建议的现象,《意见》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年内不得少于三次,如果少于三次,建议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但是,这一条,最终没有获得通过。

  说起这一点,李建军不无遗憾。他说:“如果这一条得以保留,那么就可以有效地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哑巴委员就没有市场。”

  《意见》第一章对出台《意见》的意义、原则进行了专门的表述。有委员认为,《意见》只要把如何提高会议质量进行具体规范就行了,没有必要进行专门表述。但在审议时,许多委员认为意义是纲,是必须遵循的原则,没有纲就没有目,有纲才能保证常委会履职行权的方向。

  对专项工作报告无记名“满意度”测评表决的标准,更是经过几上几下。初稿的表述为“满意票达到与会组成人员80%以上的,为满意;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达到与会组成人员50%(不包括50%)以上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达不到与会组成人员50%(含50%)为不满意”。

  对此,有人认为,“满意度”的测评基数不应是“与会组成人员”,而应该为“全体组成人员”,就像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一样,必须以全体组成人员为基数。也有人认为,以“全体组成人员的80%”为标准,要求过高,专项工作报告可能难有满意者,应该确定为全体人员的75%。几经讨论后,统一了认识: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是其最基本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正式出台的《意见》把“全体组成人员”作为基数,以80%、50%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标准。

   强化跟踪问效,审议不再“一审了之”

  “审了就了”、“一审了之”,缺少相应的制度支撑,没有后续的追踪监督,监督的事项“雷声大、雨点小”,这是地方人大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常常出现的问题。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出台后,审议意见制度的推行提升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为组成人员“隔山放炮”、“稻草打人”的审议积弊提供了解决方案。但是,从法律层面来看,在保证审议成效上还停留在原则性的程序层次,缺少“硬性”的制约措施。

  为了完善这一制度,使审议监督的事项有始有终,《意见》就会前准备、议前学法、视察调研、审议发言等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要求,同时,《意见》整合监督资源,在增强审议质量上进行了制度创新。

  针对审议时容易出现的“一团和气”现象,《意见》规定:“允许、提倡不同意见相互辩论,并可根据需要选定持不同意见和熟悉相关知识、业务的组成人员作重点发言。”

  《意见》还加强了跟踪问效,要求凡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主任会议综合审议发言,在常委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一府两院”提交审议意见。常委会在两个月后,听取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由组成人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有了问责制,人大监督的事项才会有始有终

  “在《意见》诸多创新中,最大的亮点是问责。”李建军说。

  监督的关键,是对人的监督。《意见》将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对事问责与对人问责有机结合,提升了监督的“硬度”。

  依据《意见》,擅自缺席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要辞职。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人大常委会委员兼职制度,至少有40%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兼职委员。现实中,兼职委员与本职工作之间难免存在矛盾,一些常委会委员因为工作繁忙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现象时有发生。娄底市人大常委会认为,积极参加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是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因此,《意见》在综合各类情况的基础上规定,年内未经请假两次不参加会议者,建议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缺席会议的列席人员也将被追责。“一府两院”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是法定要求,也有利于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但法律对列席会议人员参加会议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这导致列席会议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有随意性。

  《意见》打破常规,为列席人员“立规”,要求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一府两院”人员,必须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市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向常委会秘书长报告,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再指派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一府两院”负责人未经批准缺席一次常委会会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谈话,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未经批准缺席的,由联系或分管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谈话;对一年内未经批准两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启动监督程序予以追责。

  对报告未通过者,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可启动刚性监督程序。即为了确保监督实效,《意见》开出了严厉的“罚单”,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一柔性监督形式“刚性化”。《意见》规定,连续两次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被市人大常委会测评为“不满意”者,可按照法律规定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等方式进行问责。

  “有了问责制,人大监督的事项才会有始有终,监督的制度意义才会真正得以体现。”娄底市人大常委会一位组成人员这样告诉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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