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分裂症的被告人李某某在院里与他人聊天时无端将一名15岁男孩砍死。近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8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将与他人在院内聊天的被害人王某(男,1997年出生)连砍数十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因多发性锐器创伤,造成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精神分裂症,具有部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2年4月2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但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故意杀人罪案过程中,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近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7544元、抢救费4675.75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23219.75元。(记者 夏合琴 通讯员 郭艳鸽 薛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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