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主体不适法院驳回民政局诉求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樊丽通讯员陈钧国曹立霞)本报曾报道的永昌县一流浪汉交通肇事身亡,永昌县民政局代死者家属向肇事司机索赔27万余元一案,有了最新进展。近日,金昌市永昌县法院一审认为,民政部门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其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故驳回了永昌县民政局的诉求。
2011年2月9日晚上9时10分,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出租车司机金某,驾驶的出租车在原国道312线由西向东行驶时,于2469公里处将躺在路面上的流浪乞讨人员“无名氏”男子撞击,造成“无名氏”死亡,金某负全部责任。
随后,永昌县民政局接纳了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以原告的身份向永昌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金某赔偿被害人“无名氏”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27万余元。
近日,永昌县法院在对该案一审后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政部门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救助的内容是暂时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基本生活需要,其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所以以县民政局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而驳回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