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闫立海(左)赠送锦旗。
龙虎网讯 金陵晚报记者报道 2008年,从未办理过任何信用卡的王冬发现,自己在某商业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信用记录。感觉事情蹊跷的王冬立刻报了警。
经查明,2006年9月,张海利用捡到的王冬的身份证,同时伪造了王冬的收入证明,通过第三人李某向该商业银行南京分行职员孙某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资料。由于孙某和李某很熟,所以在接收了该资料后并未严格审核,而是邮寄给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开卡业务。
同年10月,信用卡中心用张海提供的资料通过电话审核的方式通过了该信用卡的审核。
后张海用户主为王冬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2397.60元,致使王冬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王冬以信用权受侵害为由,将张海和该商业银行告上了法庭。然而由于目前我国民事立法对信用权尚未作明文规定,王冬被侵犯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法律是否应予保护如何保护成了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
近日,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闫立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讲述了这一经典案件。
争议焦点一:
银行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王冬认为,该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办理信用卡中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要求对自己进行赔偿,并撤销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
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银行坚持认为,信用卡中心已经尽了合理审查义务,且事发后,银行在第一时间删除了王冬的不良信用记录。所以王冬所受损失应该由张海承担,银行不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由于银行态度十分强硬,本案主审法官闫立海认为,要让银行“低头”,必须找出对方“审核不到位”的有效证据,让其心服口服。闫立海在查看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后发现,根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侧面说明了因信用卡中心在审核信用卡申请者真实性时没有当面审核,而是仅通过电话审核,为张海提供了可乘之机。
争议焦点二:
信用受损侵犯了什么权
“王冬被侵犯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法律是否应予保护如何保护”考虑到法律适用的严肃性,在审理此案时,这些问题一直萦绕在闫立海的心头。
闫立海表示,“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信用的好坏往往能决定商业交易活动的成败。”
“在本案中王冬被侵犯的实际是信用权,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享受并支配信用及其利益的人格权。信用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它显然属于名誉的范畴之内。”
闫立海表示,原告王冬因他人侵权导致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信用记录,造成王冬信用的污点,增大王冬商业交易活动的成本,影响了王冬的社会公正评价,因此王冬名誉权受到损害是成立的。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产生不实信用“污点”如何维权
此案审理结束后,由于极具指导性,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在学术界引发积极反响。
同时,针对一旦出现了不准确的信用“污点”情况如何维权,闫立海提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1.向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提出异议。
2.要求报送不良信用记录的经办机构纠正错误。
如商业银行记录的逾期贷款信息存在错误,市民可以直接向商业银行投诉,要求查实情况,给予更正。
3.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损害了个人利益,而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以解决,市民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权。
□金陵晚报记者 潘思佳
通讯员 施中轩 江研
来源:金陵晚报编辑: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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