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重庆7月23日电 记者 徐伟 实习生 李春光 记者今天从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获知,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修订草案)》适当扩大了国家赔偿范围,修订草案在第六条增加了五类情形。
????考虑到在以前的赔偿司法实践中,拘传、违法收取保证金、违法羁押等有获得赔偿的案例,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此情形下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外,修订草案在该条还规定,“以连续拘传方式限制人身自由”、“以监视居住变相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在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为便于赔偿请求人准确行使赔偿请求权,修订草案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增加了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分别被不同国家机关侵犯的,应当分别向侵犯自己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国家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同时,为防止不同机关认定事实不一致,修订草案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关有权机关作出的调查认定意见,赔偿委员会可作为证据审查使用。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还完善了赔偿费用支付制度,进一步细化追偿程序及对追偿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在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拒不追偿的情况,“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财政部门报请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义务机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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