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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救人溺水身亡 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被救者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3日17:40  中国新闻网 微博

  中新网盐城7月23日电(谷华 加冠 文书)江苏响水县男孩小海(化名),因救落水的伙伴,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小海父母将被救者父母、水塘管理人和所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3日,响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救者父母赔偿9万元,水塘管理人赔偿5万元,所有人赔偿3万元。

  2011年6月29日,正值暑假,还在上小学的小海和好友小建(化名)相约去村头水塘钓鱼游玩。在钓鱼过程中,小建不慎掉入深水中,小海见状立即予以施救,当小建获救安全上岸时,小海却不见踪影。经过村民们几个小时的搜寻,小海终于被打捞上岸,但已确认溺水身亡。

  小海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孩子是为救人而身亡的,被救的小建家人应当给他们一个说法,而作为水塘的管理者豫顺居委会也应当对孩子的死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张某、刘某作为水塘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该承担主要过错赔偿责任。同年9月21日,小海的父母将小建父母、豫顺居委会、张某、刘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68741.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张某与豫顺居委会签订了一份为期30年的承包合同,2009年张某向响水县国土资源所申请在该水塘取土建成垂钓中心,但未获批准。随后该承包合同双方于2010年解除。2010年刘某在该水塘里非法取土,被响水县国土资源局处以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小建作为受益人,应当对小海的父母进行适当补偿。豫顺居委会虽将该水塘承包给张某,且收取了一定的承包费用,在合同解除后对水塘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刘某非法在水塘内取土,增加了水塘的安全隐患,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2012年7月23日,响水法院依法判决小建父母补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豫顺居委会、刘某各承担5万元、3万元的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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