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振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刘振才利用职务之便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和礼金。刘振才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纪委第20次常委会议研究,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党委第十五次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刘振才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撤销刘振才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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