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作业的工人,要特别注意防暑
据市人社局透露,夏季是工伤事故的多发季节,尤其七八月份是高发期。近期正值盛夏暑热,气温较高,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和员工要注意防暑,避免发生工伤。
维权意识加强
工伤案件逐年上升
从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全市申报工伤的数据来看,工伤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统计发现,每年的7月、8月、9月三个月是工伤高发期。
从季度来看,处于高温天气的第三季度,在全年四个季度中工伤发生比例最高。从发生工伤的时段来看,最高发时段为上午10点,其次是下午3点和4点,事故多发地为车间。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伤案件数量上升的另一个原因,是全市总的参保人数逐年增加,这从另一个方面表明,厦门职工的工伤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
据了解,今年入夏以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接到了三四起员工因中暑来认定工伤的案件。但是,由于普通医院的诊断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我市尚无法确认中暑是否属于工伤,除非到福州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专业的鉴定。因此,相关部门呼吁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尽快在综合医院设立物理性的职业病诊断小组。
连续加班或户外长时间劳动
职工可以拒绝
防止高温天气发生工伤,企业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对于室内工作的企业,要多提供凉茶,加强车间环境的通风。室外作业的员工,应避开高温时段,减少露天作业时间。
夏天气温高容易疲劳,企业要合理组织劳动,尽量减少加班加点和夜班,缩短工作时间。另外,要根据天气预报调整工作时间。如果气温太高,可以通过调休的方式避免工伤发生。
员工在劳动中,也要注意调节,如增加营养、避免过量喝酒,同时要适当锻炼,增强体力抵抗疲劳。特别对于建筑行业来说,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加班加点的情况比较多,员工在户外甚至阳光暴晒下作业,这部分员工更应该注意防暑降温,遇到身体不适一定不能硬撑。员工也要加强自我保护,对于单位连续加班加点,或在户外长时间高温高强度的劳动,可以拒绝或提出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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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每月津贴增发436元
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提高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近日公布,对201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后,一至四级每月伤残津贴分别提高436元、412元、388元、363元,调整后的保底线分别为2074元、1959元、1844元和1728元。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此次调整待遇的对象包括两种:2012年1月1日前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012年1月1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调整幅度低于工伤待遇的,按上述调整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此外,工伤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发194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调整:配偶每月增发194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发14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计发。
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42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
2012年之前发生工伤,在2012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发后,再按本通知调增。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不低于2074元、1959元、1844元、1728元的金额计发。
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参照该通知的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由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记者 吴笛 实习生 黎连英)
文/吴笛 实习生 黎连英 图/张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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