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吴宗泽)武汉市第七十一中学的学生课间在操场疯闹时受伤,校方声称其没有责任。近日,此事闹到法庭后,经法官调解校方同意补偿2000元。
去年12月29日,该校男生方强在课间与同学刘华在操场跑道上跑步聊天。两人疯闹时,方强突然将刘华推到旁边一条跑道。此时,身后正在跑步的女生肖婷躲闪不及,一把将方强推到在地,致使方强手部骨折、全身多处外伤。
事后,方强在医院花去治疗费6500元,家长要求该笔费用由学校方及刘华、肖婷的家长共同承担。然而,校方声称,老师在平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方强是在课间与同学疯闹受伤,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今年4月,方家将上述三方告上法庭。
由于此案索赔金额不大,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并说明三名被告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近日,此案达成调解,校方、刘华、肖婷各赔偿2000元。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此款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的刘某和李某属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课间应属于学校教师管理的职责期间。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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