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深解读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宋茂荣:
合法行使职权时造成的损害也要赔
宋茂荣。 重庆晨报记者 胡杰 摄
在这次的人大常委会上,就“修订草案”的说明,是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宋茂荣代表市人大法制委作的。
宋茂荣向人大常委会作完说明后,接受了晨报记者的采访。对“修订草案”,宋茂荣说,修订草案在保护公民权利上,更给力。对“给力”的具体详解,宋茂荣仔细对比了修订前后的两个版本,给我们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给力点一:
赔偿程序更顺畅
原来的实施办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
但在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者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
“这样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宋茂荣说,“修订草案”畅通了渠道。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删去了现行实施办法“第二章行使职权行为违法性的确认”。“这意思是说,不一定非要违法,只要造成了伤害,就应当赔。比如,依照修订草案的规定,大街上小摊小贩卖东西,东西摆在了不该摆的位置,执法人员帮助他们移到可以摆的位置,在移动的过程中把东西损坏了,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我们看这个过程没有违法,但却造成了东西的损坏,就应当赔。”
宋茂荣说,之前的规定,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不够的。其二,是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
给力点二:
规范看守所执法行为
原来的实施办法中,看守所并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但在这次的“修订草案”中,增加了看守所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此,宋茂荣说,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但为什么要把看守所增加为赔偿义务机关呢?“目的在于规范看守所的执法行为。我们知道,躲猫猫等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报道,公众对看守所的关注度也随之提升。与此同时,隶属于我国公安机关的看守所也试图通过各种途径完善其工作机制。这次把看守所直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其实也是完善看守所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的一次探索和尝试。”
给力点三:
精神赔偿是个大突破
在原来的实施办法中,并没有精神赔偿一说。但这次的“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的修改,这次增加了精神赔偿,扩大了赔偿的范围。
“这是个大突破。”宋茂荣评价说,如果这个修改出台早一点,比如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当事人断指自残,自残不能申请国家赔偿,但很显然,在这个案件中他的名誉和尊严受到了很大伤害。所以,如果法律的修改早一点进行,他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在这次的“修订草案”中,对精神赔偿的具体标准并没有规定。
宋茂荣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很难通过法律把它确定下来,因为每一个人、每一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要确定统一的和明确的标准很困难。
“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不过,精神赔偿应该有个上限,这其实是起一个抚慰作用。”宋茂荣说。本组文/重庆晨报记者 宋岩 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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