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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江西
7月21日,江苏泰兴12岁男孩楠楠上街,在经过交叉路口时,楠楠的手触到了人行道红绿灯信号杆,瞬间被击倒在地,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等症状。目前医院已下达病危通知书。对此,交警部门表示,信号灯使用方是交警部门,但管理属住建局,而住建部门尚未就此事做出回应。
地下井盖伤人、路边绿化树伤人,诸如此类公共设施伤人的事件我们时有听闻。但没想到,这一次竟然轮到我们司空见惯的红绿灯信号杆。而且,伤害的竟然是一个小孩。公共设施伤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避免公共设施成为“吃人老虎”当多管齐下。
交警和住建部门对红绿灯信号杆都负有监管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的信号灯杆开关盒上的盖子失踪,里面的电线裸露在外面,有关管理部门本应及时进行维修,但却任凭电线裸露,造成信号灯杆身漏电,对路人形成高度危险,最终让小男孩触电,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事后无论怎么样的赔偿,都无法弥补孩子的生命健康所受损害。更让人遗憾的是,类似那位小男孩的悲剧本可以避免。信号灯杆身上的开关盒盖子失踪,并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之前就曾有好几位路人被电过,只是没有造成楠楠那样的重伤害。然而,有关部门却未及时维修,任凭裸露的电线风吹日晒,酿成大事。这说明,光靠事后的赔偿,根本不能警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严格履职,尽心维护公共设施。因为,事后的赔偿,是集体承担的一种责任,也仅仅是一种经济责任,还往往由国库埋单,对管理人员无关痛痒。事实上,在这以前,全国各地因为公共设施伤人的诉讼也不断发生,有关管理部门作出赔偿的例子也不在少数,但仍然没有换回相关管理人员的尽心尽职。
因此,对于公共设施的管理,需要多管齐下,特别是需要事先的防范和惩戒措施。这种防范措施包括,制定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于公共设施出现破损或者险情,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投诉,如果投诉达到一定的次数和经过一定时间,有关管理责任人员仍然不及时进行维修,那么对该责任人就应及时进行纪律处分甚至除名清退,公民也有权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而纪检机关必须予以答复。此外,任何公民和民间组织对于公共设施出现破损和其他险情,经投诉仍不及时维修的,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管理人进行维修,以保障公共安全。
其次,对于公共设施不及时维修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的,相关管理部门不仅需要赔偿公民的损失,而且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纪检和检察机关要及时启动违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如此才能倒逼管理人员加强责任心,及时维修公共设施,避免不应有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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