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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侵权 不违法也应当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4日05:39  重庆晚报 微博

  重庆晚报讯 今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需要实施违法要件,只要存在侵权事实,除了免责情形外,无论是否违法,国家都应当对公民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开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议案提请审议。

  责任原则

  国家机关不违法也要赔

  以前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取消了违法的限制。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宋茂荣介绍,《修订草案》删除了国家赔偿中行使职权行为的违法要件,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只要存在侵权事实,除有免责情形外,无论是否违法,国家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程序

  取消确认程序避免推诿

  国家赔偿法曾被贴上“实施最差的法律”的标签。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在申请国家赔偿时要先进行程序上的确认。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给老百姓维权带来障碍。

  《修订草案》取消了赔偿确认程序,对赔偿义务机关办理程序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和决定程序进行了细化。《修订草案》还确定了双方举证义务,增加了协商程序。

  赔偿范围

  看守所增为赔偿义务机关

  宋茂荣称,《修订草案》增加了看守所为赔偿义务机关,并细化了赔偿申请人的资格,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做出了规定。

  以前,如果看守所内羁押人员死亡,家属对看守所方面的说法有异议,死者家属有举证义务。现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后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举证一方变成了看守所。

  考虑到以前赔偿司法实践中,拘传、违法收取保证金、违法羁押等有获得赔偿的案例,《修订草案》规定此情形下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操作标准

  细化精神赔偿具体标准

  国家赔偿法在2010年将精神赔偿写进条款,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

  什么叫严重后果?《修订草案》规定:一、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致残、致死的;二、受害人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被判处刑罚的(管制、缓刑除外);三、因行政或者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使,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产生严重疾病不能治愈的,引起其近亲属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导致其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故的,受害人的名誉、荣誉受到严重损害,给受害人成家、就业造成不利后果的;四,其他导致受害人产生严重生理痛苦和心理痛苦的情形。

  重庆晚报记者 周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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