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讯(记者 吴欣 实习生 杨维易)司机何先生称其到一屠宰场装载猪肉时,遭藏獒扑咬跌倒,摔成十级伤残。为此他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今年50岁的何先生诉称:他是一名司机,每晚12时左右到深圳市维保康肉食有限公司的屠宰场装载猪肉。2010年11月12日晚11时,他再次来到屠宰场装载猪肉,下车后被杨某毛所有的藏獒攻击扑咬,他在退让躲避时跌倒受伤,导致左胫腓下1/3骨折。后经鉴定其为十级伤残。
何先生认为,杨某毛作为肇事犬只的所有人和饲养人、维保康公司作为屠宰场的所有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他遂将杨某毛、维保康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1.4万余元。一审法院将当时牵狗的杨某毛兄弟、维保康公司电工杨某新,追加为第三被告。
此案一审开庭时,三被告称,该藏獒是杨某新饲养的,而且藏獒并没扑咬到何先生,是何先生自己踩到石头摔倒跌伤。而且事后杨某新已给了何先生9000元补偿。
宝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有证据能够证明何先生被杨某新饲养的藏獒扑咬跌倒受伤,对此杨某新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维保康公司作为杨某新的用人单位,对杨某新带藏獒到公司的违规行为并未予以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杨某新的赔偿款承担10%的补充清偿责任。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杨某新除已支付给何先生9000元治疗费外,还应支付给何先生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17万余元,维保康公司对该款项的10%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
何先生认为,咬伤他的藏獒的所有人应该是杨某毛和维保康公司,他们为了推卸责任,才称所有人是杨某毛的兄弟杨某新。这样做是因为杨某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他要求法院判令杨某毛和维保康公司连带支付其赔偿款10万元。
杨某新和维保康公司则坚称,藏獒为杨某新个人所有,因为维保康公司有猪肉的边角废料可以免费提供,所以杨某新有能力饲养藏獒。何先生的摔伤与藏獒无直接、主要的关系,藏獒只是冲何先生叫了几声,并未有扑咬行为,摔伤是何先生自己不小心所致,自己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主持了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协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