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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平
如同执法方式一样,“执法机制”也是检察工作中的一个高频词,在各种改革研讨会上,很多学者专家多着力于研讨“机制”,然而对其确切定义的研究却不够深入。仅从百度检索情况发现,相关“检察执法机制”的文章甚多,但对其涵义却都语焉不详。
理解“检察执法机制”,还需要寻根溯源。“机制”一词源于希腊文,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生物学和医学借用此词,指生物机体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其间发生的各种变化过程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关系属性。
机制一词用于社会领域,就叫社会机制,指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在任何一个系统中,机制都起着基础性的根本的作用,在理想状态下,有了良好的机制甚至可以使一个社会系统接近一个自适应系统——即在外部条件发生不确定变化时,能自动地迅速作出反应,调整原定的策略和措施,实现优化目标。检察机关执法机制无疑应当按照这样的要求去构建。
如何理解检察执法机制?一是执法机制是由法律授权的各项检察职能组成,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的规定是检察执法机制的前提。二是执法机制包含了各项检察职能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检察执法机制的基础。检察机关内部各项法定职能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个整体,因此必然就会发生各项职能如何协调的问题。三是执法机制是各项检察职能具体的运行方式,及其所追求的法律监督目标,这是检察执法机制的核心所在。通过各项检察职能既独立又统一的综合协调运行,从而发挥检察制度的功能。四是执法机制还必须考量与其紧密相关的外部因素及其作用方式和相互关系。如党的领导和检察工作的关系,人大对检察的监督,诉讼制约和诉讼监督的关系等等。
检察执法机制赖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前提,一靠检察制度,二靠检察体制。离开了现行的检察制度和检察体制,研究执法机制是无法想象的。执法机制具有基础性作用,其完善与否、先进与否,又作用于检察制度和检察体制;换言之,现行检察制度、检察体制作用的发挥,又依赖良好的检察执法机制。
因此,所谓检察执法机制,应当是检察机关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据法律的授权,在现行检察制度、检察体制的框架下,为实现法律监督效果的最优化而选择的职能运行方式,它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各个环节始终,是由所有相辅相成、有机联系的程序和规则构成的有效运行的整体。我们强调改进或完善执法机制,也正是基于对执法机制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中基础性作用的考量。
理解和把握了检察执法机制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才能认识和把握检察执法机制的作用和功能,才能理性科学地构建良好的执法机制。近年来,检察执法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正逐步成为检察机关自觉的实践和探索,如诉讼监督机制、民行监督多元化机制、未检工作一体化机制、案件管理机制、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等等。
健全和完善检察执法机制,既是检察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更是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必将极大地促进执法方式的改进,极大地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极大地提升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极大地优化法律监督的效果,极大地促进法律监督职能内部和外部的协调、和谐发展。
(作者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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