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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度包装商品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4日07:19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海燕 简工博)昨天,《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第35次会议首次审议。今后,对过度包装商品,消费者不仅可以“买珠还椟”,还可以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如果商家销售过度包装商品,最高可罚10万元。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是一部创制性立法。既无可直接参照的上位法也无先例可循,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尝试强制规范商品包装,欲突破三大难点。

  经反复研究,《规定(草案)》将销售环节作为管理的主要抓手。《规定(草案)》第6条规定,销售者应当与商品供应方明确约定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货验收时,核查包装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方出具商品包装检测报告,否则可按照合同约定拒绝进货。

  “分段监管”是商品包装监管的难点之二。因为分别涉及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委、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环保局等多个部门,现有法律法规及政府“三定方案”都没有明确商品包装的主管部门,现实中这项工作职责分工不清,管理界面模糊。经反复协调,《规定(草案)》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程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管工作,即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包装物减量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对过度包装设定罚则也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考虑到本次立法将监管重点设定在销售环节,而上位法未对“销售违反国家强制性包装规定的商品”这一行为作规定,因此地方立法存在设立罚则的空间。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规定(草案)》规定,销售者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张金康委员建议,尽快出台细则,明确处罚的具体标准,可以按商品的价格比例确定处罚金额。

  消费者“买珠”或可“还椟”,还可以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并举报。根据《规定(草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将包装物返还给销售者的,销售者应当接受。公众发现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也有代表提出,“买珠还椟”在现实中似乎难以操作,这需要将回收利用体系联系起来考虑。朱言文委员认为,法规要对消费者举报、投诉受理、检查鉴定机构、违法处理等整个法规实施环节设计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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