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实习生 李佳笑 记者 徐涛)为了追讨债务,一家公司在报纸上刊登悬赏广告征集线索;六合区的董老汉从2004年至今,花费8年时间调查提供线索,帮助这家公司追回140万元债务。然而,昨天上午,这家公司和董老汉却在市中级法院打起了官司,争议焦点就是到底该付多少报酬。这已经是双方8年来的第3场官司。
这则悬赏广告出现在2003年,当时,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在报纸上登了一则悬赏广告,称“各界人士如能提供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财产线索,将酌情给予奖励”。不过,悬赏广告未明确约定奖励金额和兑现时间。
广告中涉及的债务人,正是董老汉工作了十几年的六合县平山林场。已经退休的董老汉看到悬赏广告后,就着手调查林场的财产线索,并多次提供给这家公司。2004年,董老汉多方打听了解到平山林场在六合某处有3套门面房。“我就马上带着长城资产公司南京办事处的经理去看,正巧那个时候这房子要面临拆迁,一拆迁肯定会有钱。”董老汉告诉记者,长城资产公司南京办事处就是根据他的线索,要求林场偿还借款本息,并申请法院查封此处房产。不过,因这处房产涉及林场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暂时不宜处理。
董老汉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任务”,就向长城资产公司讨要线索费。当时,该公司却以还未要到债务为名拒绝,董老汉就将该公司告到法院,白下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1万元报酬。
董老汉说,虽然跟长城公司打了官司,但他依然在帮助调查林场的其他财产线索。去年,通过董老汉提供的线索,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终于收回了平山林场的140万余元债务。
今年年初,董老汉第二次将长城公司告上法院,称:“1万元的悬赏报酬对于140万元来说,连1%都不到,我认为这二者之间应该是成正比例关系的。”白下法院一审判决长城公司支付董老汉5万元。不过,长城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长城公司认为,“无论债权数额多少,与悬赏报酬之间没有联系,董老汉付出的劳动努力是一样的。”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悬赏奖励”标准法律无明确规定
记者在法院采访时了解到,类似董老汉与长城公司之间的“悬赏纠纷”现在越来越多,但奖励标准在法律规定上却是空白。
“有市民丢了钱包、手机,在网上发布悬赏广告;还有人丢了宠物,在马路上张贴告示……”市中级法院一名法官表示,这样的“悬赏广告”,使用的词语大多是“重奖”、“酌情奖励”这样的词汇,一旦有人看到广告并提供线索,双方就有可能为奖励标准产生纠纷。
在董老汉与长城公司的纠纷中,董老汉认为:“当时的悬赏广告就没有明确说明悬赏报酬的具体金额,这里面就隐藏着欺骗和赖账,对提供信息的人是极不负责的。”
对此,南京致邦律师事务所徐骏律师认为,目前法律上确实没有明确规定“悬赏广告”的奖励标准。
徐骏说,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任务”,是有权获得报酬的。但是,关于报酬的标准,却没有明确,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本报记者 徐涛
来源:南京日报编辑: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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