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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农
深圳拟开全国先河,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立法,拟将社会服务令等新手段列入处罚种类。深圳方面有关人员解释,社会服务令通过让违法者从事各种公益劳动,以弥补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失。(7月23日《人民日报》)
无可否认,公民在公共环境中的放纵与自私,难免要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立法规范和平衡权益并未超出法理。
据悉,深圳的做法是借鉴了新加坡的经验。在我国,2010年的全国人大报告亦指出,“研究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是今后的工作任务。不再完全依赖于强制处罚和规制,在一定层面上向教育矫正寻求诉求,显然是法制完善的一个方向。
从教育矫正效果上看,公益劳动比类似于罚款的简单行政处罚,很多时候更富功效。尚存记忆的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各地对行人违章多采用类似于公益劳动的处罚方式——让违章行人参与一定时间的路口秩序执勤。这种方式对行人违章的矫正作用是很明显的。如今道交法设置的对行人违章罚款罚则,因难以落实到位,使其教育矫正功效大打折扣。事实上,将公益劳动纳入罚则,一方面对当事人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公益教育,另一方面又会增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总量,总体上有利于社会文明的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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