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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汤洋)辞职要赔单位钱,赔的数额还不少,飞行员李峰(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李峰今年33岁,是南航北方公司的一名飞行员,从2004年开始在该公司服务。
2011年4月,李峰忽然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并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从此不再上班。此时,李峰已经在该航空公司服务7年,但并未到与航空公司约定的服务年限。
航空公司拒绝了李峰的辞职申请,理由是双方2005年曾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对“跳槽”有明确约定,如果李峰在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向单位赔偿培训费用。如果李峰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就构成违约,应向南航北方公司支付违约金等。
见航空公司迟迟不批准自己的辞职申请,李峰将航空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航空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为他办理离职手续。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航空公司方面辩称,李峰是一名非常优秀的飞行员,他们之所以不批准李峰辞职,是因为他辞职之后,很难在短时间内培养出一位新的飞行员来替代其位置,培养一名合格的飞行员需要8年至10年的时间。
法院认为,李峰服务期未满提出辞职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培训的费用。
按照相关规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应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元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根据李峰的工作年限、职务、培训情况等因素,法院认定李峰应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168万元,该数额已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李峰不用再向航空公司另行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昨日记者获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李峰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李峰向航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168万元,航空公司为李峰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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