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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静宁讯(记者伏润之)近日,静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高某被判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6万元,其他4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到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该案犯罪嫌疑人多、罪名多,涉及存贷款的群众达数百人。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通过播放广告、散发名片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其先后向375人非法发放贷款2775万余元,非法获利58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伙同高某先后向40人非法放贷162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余元。被告人吕某等人积极帮助放贷并负责催收到期贷款。在此期间,被告人高某、李某分别变相吸收存款5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规定,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范围,大量从事存贷款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人高某非法生产、买卖警察制式服装及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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