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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阜阳日报报道,本月起,阜阳市区范围内(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市开发区)纳税人进行存量房交易,税务机关在核定计税价格时,一律通过阜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进行(特殊情况除外)。
核价格,一律通过评估系统
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有效防止虚假纳税申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通告》要求,从2012年7月1日起,阜阳市市区范围内(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市开发区)纳税人进行存量房交易,税务机关在核定计税价格时,除下列情形外,一律通过阜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进行:(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成交价为计税价格。
未完税,不得办理权属转移
《通告》规定了具体流程:一是纳税人(交易双方)进行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时,应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及存量房的具体地址、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建成年份、建筑朝向等相关信息。二是由税务机关通过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算应纳税款。三是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后,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征(免)税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纳税人未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有异议,可以提出重新核定
《通告》同时规定,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阜阳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阜政办〔2012〕15号)规定,委托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协助重新认定交易计税价格。纳税人对最终确定的交易计税价格仍有争议的,在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了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记者吕艳萍 通讯员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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