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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入法”不如完善制度保障良知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4日10:34  半岛都市报

  文/杨涛

  在7月15日闭幕的第四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株洲”上,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抛出一个独特观点:“要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他认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两型社会,不仅要靠法治保障,还要靠良心保障,或者叫良心之治。(7月16日《潇湘晨报》)

  良知的确很重要,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一个执法者、法官没有了良知 ,那么,再好的法律在他们手上也会走样。但提出“良知入法”却有些舍本逐末,让良知回归执法者和法官心中,关键是要有制度来保障执法者、法官能坚守良知。

  “良知入法”首先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在于,如何给“良知”下定义:什么样的行为或者什么样的准则才算是“良知”?有一些道德底线是人们所公认的,如不能杀人、不能盗窃、不能抢劫,如果这些都算是“良知”,但这些事实上早已经入法。不过,很多准则并非“良知”所能概括 。立法本身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利益相对立的双方对某一种行为准则的理解完全可能截然相反,一方认为是“良知”的体现,另一方则认为违反“良知”。因此,只要制定了法律且法律本身不是“恶法”,那么,一个执法者和法官恪守法律 、遵从自己的良心办事,就是遵守了“良知”。

  “良知入法”面临的另一个困境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者哪怕对“良知”作了特别细致的研究,在法律上对“良知”作了不厌其烦的规定。但是,如果执法者对有关“良知”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故意违背“良知”行事,或者执法者迫于上级压力不得不违背“良知”行事,而在相关法律上对其问题却没有一个相应的惩戒和保障,“良知入法”也不过是写在纸面上的东西,毫无意义。

  笔者认为,“良知入法”既无可能,也无必要。所谓的“良知”对于执法者、法官而言,就是凭自己的良心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办案。所以,当前最重要的并不是“良知入法”,而是要建立保障执法者、法官依“良知”办案的制度 。因为,当佘祥林、赵作海案可以在政法委协调之下结案时,“良知”就不可能存在;当检察长汪成不得不听命于区委书记张治安打击报复举报人时,“良知”也不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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