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许才芳)福州将开展临时救助,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对因病、子女就学或者遭遇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的居民家庭展开救助,单次最高补助2000元。
昨日,福州市政府召开的常务会原则通过《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据了解,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救助对象
《办法》规定,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才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具有本市户籍的,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系统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具有本市户籍的,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上或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3.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标准
《办法》提出:实行临时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
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救助标准和最高限额应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提高。
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同一事由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单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2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具体救助档次和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大重病患者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其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
临时救助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小额临时救助原则上直接发放现金;大额临时救助原则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或申请人委托人的开户账号。
这些情形不予以救助
因赌博、自杀、自残、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临时救助主要针对的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主要针对救助对象家庭因病、子女就学或者遭遇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经教育部门救助,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不含自费在高额收费学校就学或出国留学的);
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在进行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后,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者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因遭遇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申请救助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并填写《福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相关部门受理后,再审批审核,最后发放临时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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