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7月24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明确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未经资格备案,不得申请退(免)消费税。
办法共分33条,主要内容有备案程序管理、退(免)税政策及操作管理和税收日常管理三部分内容。
办法规定,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财税〔2011〕87号文件退(免)消费税规定且需要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以下简称资格备案)。只有备案的企业才能纳入退(免)税范围。
资格备案管理应具备的主要条件包括:首先是前置条件。石油化工属于高危行业,国家在立项、环保、消防等方面对此有较高门槛。因此,《办法》借助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管理情况作为资格备案的前置条件,以确保企业具有相应的生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要求和标准。
其次,生产过程的必须条件。为防止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使用企业将购入的石脑油、燃料油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再对外销售,骗取退(免)消费税,因此,《办法》规定,使用企业必须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而且用油品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必须占其用油品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
此外,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对产品的抽检。由于成品油加工工艺复杂,产品繁多,往往导致税企双方在产品认定上发生矛盾,因此规定,当双方在产品认定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对产品抽检的方式解决。
办法还规定,退还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工作,由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符合条件的使用企业可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企业。
退税的基本程序是:使用企业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使用企业退税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法》规定的审核工作。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开具“收入退还书”,后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表》,转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按规定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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