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韩根南)李同学因课间被同班余姓同学推倒,当场磕断两颗门牙。其家长在将余姓同学告上法庭的同时,还将校方一起告上法庭,认为学校未尽教育义务。今天上午,闸北区法院判决余姓同学赔偿李同学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5万余元,判决校方赔偿李同学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30多元。
李同学和余姓同学均为本市某中学初一学生。去年10月的一天下午,第一节体育课下课后,李同学凑到余姓同学跟前与其开玩笑,不料对方嫌烦随手推了他一下,导致其门牙撞在椅子背上受伤。
李同学家长认为,余姓同学的行为直接导致孩子受伤,造成了孩子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害;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余姓同学和学校共同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造成孩子损害后果。要求余姓同学和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1.56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余姓同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了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应该对自己的嬉闹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有相应的认识。原告和被告余姓同学对原告的受伤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余姓同学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牙齿受伤,余姓同学负主要责任。本案中,被告校方对原告和被告余姓同学在课间休息时的嬉闹行为没有及时劝阻和引导,有一定过失,对原告的损害结果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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