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姚丽萍)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开展专门的绩效审计,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绩效审计结果报告。昨天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分组审议《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对“绩效审计”、“审计结果公布”新增制度设计,引人关注。
“可以”改为“应当”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刘国胜介绍,《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一审后,有些委员提出,对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开展专门的绩效审计,并向本级政府提出绩效审计结果报告。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14条第一款中“可以专门开展绩效审计”修改为“应当专门开展绩效审计”;并在条例草案第26条第一款中,将“绩效审计结果报告”明确为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政府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之一。
同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有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31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对审计机关的职责和被审计对象的权利补充了新增内容——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后三者有权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后三者”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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