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块二八毛”的话费致一死一伤 公用电话亭命案一审
俩嫌犯潜逃12年终难逃法律制裁
只因为话费多少,顾客和老板娘起了争执,双方纷纷来人助阵大打出手,最终酿成一死一伤的惨剧。昨日记者采访获悉,发生在呼和浩特市某公用电话亭的这起命案终于有了最新进展——两名涉案人员在外逃12年之后在辽宁省落入公安机关的法网后被移交呼和浩特市司法机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后一审对两人均作出有罪判决,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3年。
事情发生在1999年3月12日22时许,地点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某公用电话亭。因为结算话费多少的问题,顾客姬某某与老板娘小梅(化名)发生了口角。姬某某叫来其辽宁老乡石某和胡某某等人,三人一起对小梅的家人周刚(化名)实施殴打,石某还持尖刀捅伤了周刚。此时,周刚的哥哥周勇(化名)正在该电话亭旁边的一个饭馆内,见状从饭馆内拿了一根炉钩就冲出来殴打姬某某、石某、胡某某。姬某某和胡某某赶紧逃跑,石某则又持尖刀对周勇实施捅刺,之后才仓皇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周勇系锐器刺破右肺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而周刚腰部所受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昨日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作案后姬某某、石某和胡某某均负罪潜逃。后因犯抢劫罪,姬某某于2004年被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法院执行死刑,而石某和胡某某直到2011年7月和9月先后被辽宁省公安机关抓获,后被移交至我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石某、胡某某二人分别为1973年和1972年生人,落网后对参与上述案件、殴打两名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作为此案的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认为,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而胡某某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本报记者 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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