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近日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上报的《关于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情况的报告》材料上批示:“省人民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做法很好,对于促进公正司法很有意义。望积极探索,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今年4月以来,湖南省检察院通过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资格审查、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民主选举、公示、考察等一系列规范的程序,产生了114名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既是“新招”,更是“实招”,渗透着执法为民的理念,体现了积极参与法治湖南建设的创新精神,必将助跑湖南的法治进程。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党的执政理念,也是党取信于民的生动写照。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执法监督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征程中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职责,选任人民监督员,行使对检察工作评议、建议、监督权,从本质上说,就是检察机关推行“阳光司法”的工作创新,是践行“权为民所用”要求的务实举措,也树起了改进检民关系的从政新风。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我们党正是通过人民统一战线和群众路线,取得了中国革命的最后胜利,进而取得了新中国建设的伟大成效。选任人民监督员,正是确保党政机关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的理性决策。检察机关在“弯下身子”求教于民的同时,听到的将是更多的执法“谏言”和“良策”;而放权于民的同时,必将赢得更多的“纠错”和“改进”机会,实现最广泛、最民主的司法公正。
目前,建设“法治湖南”已成为湖南各级各部门的共识和共为,湖南法治的步伐从来没有迈得如此豪迈与从容。“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得到有效规范和制约”、“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是《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重要目标之一,选任人民监督员,正是全省其它部门共同实现这些目标的“他山之石”,唯有真正做到以改革精神和制度正义,来规范、约束权力运行,来推动、呵护司法公正,方可绽放出“法治湖南”的璀璨光芒。
[稿源:红网]
[作者:时均]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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