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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房后未变更产权 不能作为撤销赠房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5日02:19  扬子晚报

  赠房后未变更产权不能作为撤销赠房理由

  接听时间:24日 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马涛(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小姐:我父亲和母亲去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父母双方将其共有的位于本市鼓楼区的一套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现在我父亲反悔了,他认为产权证还在他的手上,该房屋至今出租未交付给我,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不成立。我父亲要撤销该项赠与行为,请问有没有依据?

  马律师:你父母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将本市鼓楼区的一套房产过户到你的名下,该约定系赠与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现你父亲以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未实际交付,赠与不成立为由,要求撤销该房屋赠与条款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7月26日上午9:30-11: 30 下午1: 30-3: 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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