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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5日至2月18日,宁乡第九中学高一住校生小文(化名)3次撬窗入室进入卢某设立在校内的蛋糕房盗窃,共盗得现金3400多元。案发后,小文的家属退赔了卢某被盗现金3400元,卢某书面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小文。2011年11月19日,宁乡县检察院对小文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人在收到案件后,认为小文是在校高中生,一旦判刑将对其今后的人生道路造成重大影响。承办人还发现,小文是一个较内向的男生,平时很少与父母交流,父母对他的教育方式比较单一,除了打就是骂。小文的父亲在外打工,母亲在九中找了一份生活老师的工作,并租房陪同儿子,但管得太紧。小文喜欢玩游戏,没钱玩游戏买装备,问母亲要被拒绝,就萌发了盗窃的念头。
承办人的劝诫,与小文之间的交流,使其父亲感到自责,其父愿意不计较脸面,让小文回到学校继续读书。
记者黄波 吴可 通讯员孙意国 罗家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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